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裴某与被告万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原告裴某诉称,其在为被告万某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要求被告万某承担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被告万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卢某甲、郝玉娓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法院于2025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相关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及后续责任等核心问题展开了充分的举证、质证与辩论。为妥善化解矛盾,降低双方诉累,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原告裴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具体责任划分及损失认定问题,即被告万某应承担的赔偿比例与具体金额;第二,被告万某前期已垫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鉴定费等费用的折抵与确认问题;第三,剩余赔偿款项的支付期限、分期支付方案以及违约责任的设定,以保障原告裴某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同时兼顾被告万某的实际支付能力。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裴某与被告万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确认被告万某因本案已垫付医疗费2.5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五百余元、护理费七百余元,并实际支付鉴定费三千余元(合理鉴定费为一千六百元),共计2.9万余元;二、原告裴某同意被告万某除前述垫付及支付的费用外,还应分期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赔偿款(包括后续治疗费等款项)7.5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为:于2026年2月13日前支付3.5万元,其余款项自2026年3月起,于每月28日前支付五千元,直至全部付清;三、若被告万某按约付清款项,原告不得再提出任何赔偿请求;若被告未按期足额付款,未偿还的全部款项均视为到期,原告有权就未偿还的全部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六百元,减半收取三百元,由被告万某负担。法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郝玉娓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调解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与专业判断方面,郝律师精准梳理了被告前期垫付的各项费用凭证,成功将已垫付的2.9万余元在调解总额中予以明确折抵,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实际赔付压力。其次,在策略制定与客户沟通上,郝律师充分评估了被告的短期资金周转困难,设计了“首付+按月分期”的灵活支付方案,既保障了原告的受偿权,又避免了被告因一次性支付面临执行风险。最后,在危机处理与条款设计上,郝律师巧妙设置了“加速到期”与“强制执行”条款,在促成和解的同时为原告上了“双保险”,实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