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公司(原告)与陈某甲(被告)因商铺租赁事宜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因故产生纠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某公司遂将陈某甲诉至法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确认《租赁合同》于2025年8月11日解除;没收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1.1万余元;要求陈某甲支付5个月的商铺租金及物业费共计5.7万余元;支付解约违约金2.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八千余元;支付恢复原状费用3万余元、房屋占用费1.7万余元,以及律师费四千余元、担保服务费一千元等。郝玉娓律师接受陈某甲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详细审查了租赁合同条款、履约记录及原告的各项诉求依据,为后续调解与应诉制定了周密的策略。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及违约责任划分,原告主张8月解除,而被告对解除时间及违约原因有不同看法;第二,各项违约金及赔偿金的合理性,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解约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恢复原状费用3万余元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第三,租赁保证金的处置及房屋占用费的计算标准。郝玉娓律师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针对原告证据的薄弱环节进行质证,重点论证了部分诉求金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力求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其违约成本。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5年3月11日解除;二、原告无需返还被告租赁保证金1.1万余元;三、原告自行负责恢复租赁物原状;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项共计1.8万元,自2026年2月起每月12日前支付三千元,直至付清,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的某银行某支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户名:林某甲);五、若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原告有权按2万元扣除已付款项后申请强制执行;六、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二十五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郝玉娓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谈判技巧。面对原告多项高额索赔,郝律师精准识别原告诉求中证据不足及违约金过高的问题,制定了“以打促调”的诉讼策略。在调解阶段,郝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与灵活的沟通技巧,成功引导双方回归理性,将原告主张的十余万元索赔大幅降至1.8万元补偿款,并免除了被告恢复原状的义务。此举不仅有效化解了纠纷,避免了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风险,更最大程度降低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实现了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