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袁某原系某科技公司员工,担任钳工。某机械公司成立后,袁某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10月,双方通过微信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某机械公司结清工资并支付补偿金共计3.3万余元。随后,袁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机械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万余元。某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机械公司支付3.7万余元。某机械公司不服,委托郝玉娓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无需支付该款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机械公司是否需向袁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具体包括:一、某机械公司是否应承担某科技公司期间的用工责任,是否存在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情形;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归属,某机械公司是否已尽到诚实信用的缔约义务;三、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结算款项是否已涵盖二倍工资差额,袁某是否有权重复主张。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期间为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而某机械公司于2025年5月才依法成立,客观上无法在此期间与袁某建立劳动关系。根据社保缴纳、工资支付及纳税明细等证据,该期间袁某与某科技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机械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系独立法人,法定代表人及住所地均不同,袁某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机械公司承继了该期间的未签合同责任。此外,某机械公司成立后曾组织签订劳动合同,且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结清相关款项。最终,法院判决某机械公司无需向袁某支付2024年11月10日至2025年3月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7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袁某负担。
【律师价值】
郝玉娓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仲裁败诉的不利局面,郝律师精准锁定“用工主体适格性”这一核心突破口,通过梳理公司注册时间、社保记录、工资流水及纳税明细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案涉期间某机械公司尚未成立且非实际用工主体。庭审中,郝律师逻辑严密,充分论证了法人独立性及合同相对性原则,成功推翻仲裁裁决,为客户免除了3.7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最大程度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