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电子科技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与被告肖某(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网络科技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肖某为某网络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未能按约支付货款,拖欠原告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将某网络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肖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及相应违约金。法院于2024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郝玉娓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积极参与案件审理,协助原告梳理证据,并与被告方进行沟通协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拖欠原告货款的具体金额及还款期限的确认;二是被告肖某作为某网络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是若被告未能按期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原告的救济途径。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围绕上述焦点进行了充分协商。原告主张被告应立即清偿全部欠款,并要求肖某承担连带责任以保障债权实现;被告则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但希望争取一定的宽限期以筹集资金。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一、双方同意以4.3万余元了结本案欠款债务,某网络科技公司应于2024年10月15日前向某电子科技公司付清该笔欠款,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的某银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开户行:某银行厦门某支行);二、如某网络科技公司未按约定按时足额付款,还应支付违约金,以逾期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4年9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原告有权就未付货款及违约金立即申请执行;三、肖某对某网络科技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四百余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法院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经各方签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郝玉娓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在证据组织与专业判断方面,她协助原告全面梳理买卖合同及履约凭证,精准锁定欠款事实与连带责任主体。在策略制定与客户沟通上,她充分评估被告的偿债能力,建议将法定代表人肖某列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极大提升了债权实现的安全边际。在庭审与调解阶段,她展现出优秀的谈判技巧,在坚持原告核心诉求的前提下,灵活把握调解尺度,促成双方达成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协议,不仅降低了原告的诉讼成本,更通过设定违约条款和连带责任,为后续可能的强制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