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诗梅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23日 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李红(化名),女,汉族,住湖南省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化名),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化名),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梅,公司员工。
案件背景: 李红与目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购买目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市某区时代城商业门面。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层高、交付日期及其他相关条款。李红在收房时发现房屋实际层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4.45米,实际层高为4.2米,因此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房屋层高未达到合同约定,导致房屋价值降低,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层高损失55218.53元;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37448.8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主张层高录入错误,并非故意违约,且层高误差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交付的房屋层高未达到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考虑到层高误差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且房屋符合设计规划并通过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法院判决被告在合理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
判决结果:
被告湖南某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红层高误差赔偿款33131元。
驳回原告李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启示: 此案例表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即使因录入错误导致违约,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以及房屋空间缩减比例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金额。此外,对于原告未能提供实际损失证据的情况,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交易习惯,酌定赔偿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合同管理,避免因疏忽大意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通过法律途径合理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