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上篇)
1.超量携带并如实申报,不违法但海关不予放行
外币出境属于限制出境物品,无《携带证》而超量携带(以下均简称为“超量携带”)出境的,如果如实向海关申报,则不属于违法行为,但对于超量部分海关不予放行,并不会给予行政处罚。
2.超量携带不申报,构成行政违规可以行政处罚
超量携带外币出境,在实践中绝大多数违法行为都是不申报,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海关予以行政处罚。
例2,根据(2017)粤03行初71号行政判决书显示:2016年4月7日,黄某从罗湖口岸出境,被海关工作人员抽查,行李内被查出未向海关申报的港币现钞37万元。被告罗湖海关按规定放行港币4万元,对超带的港币33万元采取扣留措施。罗湖海关认定黄某超带国家限制出境的港币33万元出境,未向海关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
3.超量携带逃避监管,涉嫌走私但不构成走私罪
行为人超量携带外币出境时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则构成走私。那么,超量携带外币金额比较大时,例如达到等值人民币几十万甚至数百万时,会涉嫌走私罪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21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前所述,外币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物品,且不征收税款,那么按照该规定超量携带外币就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根据该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走私其他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超量携带外币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20万元,行为人就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
基于纯粹的理论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上述关于超量携带外币逃避监管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的结论。在实践中,是如此认定的吗?目前的答案是否定的。
在2014年9月10日之前,无许可证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大都是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的,而外币不需要征税,自然也就不构成走私犯罪。但上述司法解释为了严厉打击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走私,将无许可证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解释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尽管自2014年9月10日起开始实行,但对于走私外币的行为,实践中仍然沿用过去的做法,不按犯罪处理,而是按照走私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因此,在目前实践中走私外币是不构成走私罪的。
在例1中,2018年10月30日,樊立某出境时未向海关申报,被执法人员实施人身检查,从其腰部查出绑藏的港币432000元,海关当场放行其中港币8000元,认定樊立某超额携带港币424000元出境,明知港币是国家限制出境的物品,但仍然以藏匿方式逃避海关监管,主观故意明显,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走私事实。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予以没收。
这个案例中行为人走私的外币折合人民币32万余元,早已超过了法释〔2014〕10号关于走私其他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起刑点,但海关并没有按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予以处理。【欢迎搜索、关注 公*众*号:北京邵永飞律师。】
虽然走私外币不构成犯罪,但按照走私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后果也十分严重,会将全部超量外币予以没收,因此千万不可存侥幸心理。
4.明知需要申报而不申报有被认定为“瞒报走私”的可能
没有以逃匿、伪装方式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只是单纯地不申报,是不是就不会构成走私了呢?在实践中,即使只是单纯地不申报,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也可能被认定为走私而没收外币。
例3,根据(2018)粤行终354号行政判决书显示:2017年3月27日,莫某携带澳门币509870元经拱北口岸旅检无申报通道出境(当天第1次出境,15日内多次出境,未取得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被海关工作人员截查。海关先后三次对莫某作了查问笔录。莫某在查问笔录以及本人自我供述中承认以下事实:其未向海关申报澳门币509870元,其中有20万元是“份子钱”,带到澳门后可以赚到澳门币120元的带工费;还有309750元是莫某自己的款项,带至澳门后到银行换成港币,可以赚到汇率差价澳门币300元。从2016年年底以来多次携带“份子钱”出境赚取带工费,其知道澳门币是限制出境物品,但心存侥幸。最终,海关认定莫某构成走私,没收其超量携带的澳门币501870元。莫某不服提前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澳门币属于限制出境的物品,莫某明知澳门币属国家限制出境物品,但却逃避海关监管,以瞒报的方式携带澳门币出境,赚取汇率差价,侵害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主观故意十分明显,属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走私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行为人明知道外币属于限制出境物品,仍然携带出境,并且出于侥幸心理而未向海关申报,同时出境时没有夹藏、隐匿行为,但仍然被海关以及法院认定为“瞒报”走私,同样的认定还出现在(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397号、(2018)粤行终1027号判决书中所涉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因此,即使完全不实施夹藏、隐匿等具有明显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外币系限制出境物品而仍然超量携带不申报,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瞒报”走私。
综上,目前实践中,超量携带外币进境不申报,构成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会被处以罚款;违法超量携带外币出境,视不同情况可能构成违规被处以罚款,也可能构成走私被没收外币,但不会构成走私犯罪。不管哪种哪种违法行为,最终都会遭受损失,切不可存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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