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瑞|时间:2024年04月09日|5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
小学下午放学期间,原告从校门口出来时被奔跑过来的被告2故意打击了肩
部。原告挨打后欲找被告2理论,但是被告2故意跑走激怒原告,原告只能追他,结果原告在奔跑时摔倒受伤。原告摔倒后嘴部摔破流血、人中磕破流血、左眼角磕伤、牙齿磕断缺损。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原告面部挫伤,膝关节挫伤,外伤性牙齿缺损,上唇瘢痕挛缩。后期 12 岁至 18 岁树脂牙冠治疗二年一次,每次约 1300 元,18 岁后种植牙安装及维护需 8000 元,上唇疤痕治疗费建议按武汉市第三医院评估价格52400 元计算。
经过起诉,法院判决:被告1某小学对本案承担 3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 赔偿损失 24623.08 元; 被告2监护人承担 30%的责任,向原告 赔偿损失 24623.08 元;原告监护人承担 40%的责任 。
2、 点评:
原告、被告2在案发时已满 11 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本案案发地点在校外,但时间上是刚刚放学,地点上属于校门口,仍然属于在学校学习期间,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某小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原告、被告2在放学路上嬉戏打闹,使自身处于危险之中,两人对危险结果的发生也具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3、律师建议:
当事人在健康权受到侵害的时候要注意收集证据,找专业律师维权。本案的2名被告一直认为原告是自己奔跑摔倒的,以为自己无责,但是法官在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后还是判令被告承担了赔偿责任。
下一篇
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