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含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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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XX、黄XX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胡含茜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158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XX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XX,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XX市湘红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XX市湘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6月6日被XX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XX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胡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人黄XX,女,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XX市石峰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5日被XX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XX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杨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人杨X,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XX市石峰区友谊花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户籍地湖南省XX市石峰区,住XX石峰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XX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XX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郭XX、邹XX,湖南XX律师。

被告人汪XX,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XX市石峰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6月5日被XX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XX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李X,湖南XX律师。

被告人XXX,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XX市石峰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XX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XX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廖XX,湖南XX律师。

辩护人叶X,湖南XX实习律师。

被告人徐X,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XX市宏广花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XX市石峰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7月9日被XX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XX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同日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辩护人邓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人XXXX,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XX市宏广花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XX市石峰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6月3日被XX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XX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肖XX,湖南XX律师。

辩护人鲁XX,湖南XX实习律师。

被告人游XX,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XX市石峰区。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4年11月1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五天。于2014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XX市公安局石峰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XX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盛XX,湖南XX律师。

XX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株石检一部刑诉[202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XX、黄XX、杨X、汪XX、XXX、徐X、XXXX、游XX犯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检察官助理周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XX及其辩护人胡XX、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杨X、被告人杨X及其辩护人郭XX、被告人汪XX及其辩护人李X、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廖XX、被告人徐X及其辩护人邓XX、被告人XXXX及其辩护人肖XX、被告人游XX及其辩护人盛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XX市湘红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XXXX)于2016年11月8日注册成立,名义上王XX是法定代表人;XX市湘薇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XXXX)于2017年5月25日成立,名义上游XX是法定代表人;XX市红旺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XXXX)于2017年8月3日注册成立,名义上周XX是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游XX是XXXX、XXXX、XXXX的实际控制人。2017年3月到2018年1月,被告人游XX利用农业合作社可以向税务部门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的条件,在没有真实货物交XX的情况下,采取收取手续费、签订虚假合同、资金过账制造银行资金流的方式,以其实际控制的XXXX、XXXX、XXXX向11家受票单位共计虚开发票306份、共计2837.48万元,非法获利约7.425万元。被告人游XX实际虚开金额2547.48万元。

1、2016年起,申X挂靠贵州XX公司(以下简称贵州XX公司)承包了都匀市西山XX体景观工程项目,从被告人XXX处采购了100万元的苗木。2017年6月,申X找被告人XXX帮忙开票。2017年6月,被告人XXX找被告人游XX帮忙开票。被告人游XX在没有真实货物交XX的情况下,收取被告人XXX1.95万元开票费,从XXXX虚开40份、389.9985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贵州XX公司。

2、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罗XX(已作不起诉)找被告人游XX虚开37份、345.816852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浏阳市XX公司(以下简称华XX公司)、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湖南省XX公司(以下简称沙XX公司)。罗XX从被告人游XX处采购了30万元左右的苗木。

1)2017年8月、12月,华XX公司分别承建了浏阳市永丰XX提质改造工程、纬1.5路道路工程,罗XX提供了147.98485万元苗木。为了结算,罗XX找被告人游XX开票。被告人游XX在没有真实货物交XX情况下,虚开16份、147.984852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华XX公司。(1)2017年10月以XXXX虚开7份、66.949852万元;(2)2018年4月以XXXX虚开9份、81.0350万元。

2)2017年4月、8月,XX公司分别承建了长沙XX公司项目厂房及配套附属工程、浏阳市道吾学校建设项目,罗XX提供了110.4000万元苗木。为了结算,罗XX找被告人游XX开票。被告人游XX在没有真实货物交XX情况下,虚开12份、110.400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XX公司。(1)2017年9月以XXXX虚开5份、46.4万元;(2)2017年10月以XXXX虚开7份、64万元。

3)2017年元月,沙XX公司承建浏阳禧和XX(白沙路-道XX)、龚家桥路(集里路-禧和XX)道路工程,罗XX提供了87.4320万元苗木。为了结算,罗XX找被告人游XX开票。被告人游XX在没有真实货物交XX情况下,于2017年10月28日、29日以XXXX虚开9份、87.432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沙XX公司。

3、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袁X(已作不起诉)找被告人游XX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0份、274.179221万元至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袁X从被告人游XX处采购了40万元左右的苗木。

1)2016年至2017年,XX公司承建了长郡相府中学绿化采购项目、八方小区二期F3栋园林景观绿化工程、长郡湘府中学围墙排危改造工程,袁X提供了164.179221万元苗木。为了结算,袁X找被告人游XX开票。被告人游XX在没有真实货物交XX情况下,虚开18份、164.179221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XX公司:(1)2017年10月16日,以XXXX虚开6份、55.147321万元;(2)2017年9月25日,以XXXX虚开8份、78.2万元;(3)2018年1月15日,以XXXX虚开4份、30.8319万元。

2)2016年起,袁X向XX公司承建的解放西路(黄兴XX——湘江大道)提质改造工程施工第二标段项目提供110万元苗木。为了结算,找被告人游XX开票。被告人游XX在没有真实货物交XX情况下,于2017年3月14日、12月25日以XXXX虚开12份、11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XX公司。

4、陈X是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从2016年起,XX公司先后承建了博长山水香熙、梅溪湖园林景观、隆平高科配套、五矿万境蓝山、八方小区、芙蓉区主干道改造等工程,XX公司有大量自营项目,采购了大量苗木,其中从被告人游XX处采购了约200万元苗木。为了做账,陈X支付0.7%的开票费找被告人游XX帮忙开票。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游XX在没有真实货物交XX情况下,收取5.4750万元开票费,虚开122份、1127.2184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XX公司、多彩农业生态公司。

1)虚开至XX公司109份、1020.7639万元。(1)2017年3月至5月,以XXXX虚开65份、616.3039万元;(2)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以XXXX虚开20份、180.76万元;(3)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以XXXX虚开24份、223.7万元。

2)虚开至多彩农业生态公司13份、106.45451万元:(1)2017年5月8日、7月4日,以XXXX虚开3份、18.1841万元;(2)2017年12月25日、2018年1月18日,以XXXX虚开10份、共计88.2704万元。

5、金银奂于2016年12月从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处承包了北京XX基地技改扩能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施工)。罗X提供了300余万元苗木,在被告人游XX处采购了约20万元苗木。为了结算,罗X找被告人游XX开票,被告人游XX在没有真实货物交XX情况下,虚开37份、366.815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至XX公司。(1)2017年10月至11月,以XXXX虚开21份、208.17万元;(2)2017年11月13日,以XXXX虚开5份、49.9870万元;(3)2017年12月25日、2018年1月18日,以XXXX虚开11份、108.6585万元。

6、2016年,蒋X向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建的三环线绿带景观工程(靳江河——湘江西XX)项目四标段提供约100多万元苗木。为了结算,蒋X找被告人游XX开票。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游XX在没有真实货物交XX情况下,以XXXX虚开22份、217.603232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至XX公司。

7、2017年,赵X向长沙XX公司(以下简称理XX公司)多个项目提供了约120万元苗木,其中通过被告人游XX采购约4万元苗木。为了结算,赵X找被告人游XX开票。被告人游XX在没有真实货物交XX情况下,以XXXX、XXXX、XXXX虚开18份、115.8482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理XX公司。(1)2017年6月13日,以XXXX虚开2份、18.0902万元;(2)2017年11月12日,以XXXX虚开5份、48.56万元;(3)2017年11月14日,以XXXX虚开11份、49.198万元。

二、XX市香云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XX香云)于2016年9月14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黄XX,被告人黄XX是实际控制人。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黄XX利用农业合作社可以向税务部门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的条件,在没有真实货物交XX的情况下,采取收取手续费、签订虚假合同、资金过账制造银行资金流的方式,为2家受票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6份、共计2023.6439万元,非法获利0.8万元。被告人黄XX实际虚开金额为1953.6439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XX、黄XX、杨X、汪XX、XXX、徐X、XXXX、游XX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发票罪。XX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游XX、黄XX、杨X、汪XX、XXX、徐X、XXXX、游XX犯虚开发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XX分别与被告人黄XX、汪XX、杨X、游XX系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XXXX、徐X系共同犯罪,两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游XX与被告人XXXX、徐X系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游XX、黄XX、杨X、汪XX、XXX、徐X、XXXX、游XX均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均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X带领同案犯投案自首,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游XX、黄XX、杨X、汪XX、XXX、徐X、XXXX、游XX均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游XX、黄XX、杨X、汪XX、徐X、XXXX积极退赃,均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徐X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游XX、黄XX、杨X、汪XX、XXX、徐X、XXXX、游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游XX、黄XX、杨X、汪XX、XXX、徐X、XXXX、游XX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均予以采纳。

综上,本院对被告人游XX、黄XX、汪XX、XXX、XXX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徐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游X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游X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预缴)。

二、被告人黄X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

三、被告人杨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

四、被告人汪X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预缴)。

五、被告人XX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六、被告人徐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原判刑罚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七、被告人XXX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八、被告人游X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九、被告人游XX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7.425万元、被告人黄XX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0.8万元、被告人杨X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5.386万元、被告人汪XX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3.2万元、被告人徐X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3.7427万元、被告人XXXX的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7427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徐X的刑期自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其因前罪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刑事拘留期间,折抵刑期12日。上述罚金及违法所得款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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