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黄某与余某婚姻存续期间自建房屋一栋,2001年余某与开发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同年开发商将该房屋拆除。2002年余某死亡。2016年,余某的小儿子余某某自己全额出资在原址上翻建了涉案房屋,现黄某及孙子将余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余某遗产(涉案房屋)。
法院判决:遗产系公民死亡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诉讼标的物必须是权属明晰的财产。当事人若对遗产的权属存在争议,应当首先对争议的财产提起确权之诉,而后才能提起继承之诉。经法院释明后,双方均未在指定期间内另案提起确权之诉,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被继承人余某2002年死亡,涉案房屋2016年才修建,显然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
董松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