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喻钦杉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1日 10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四川K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钦杉,四川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JX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JS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K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X公司)与JX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X公司)、成都JS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SX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K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钦杉到庭参加诉讼,JX公司、JS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K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JX公司、JSX公司连带向KX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项1,502,076.61元;2.JX公司、JSX公司连带向KX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1,502,076.6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5月26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3.JX公司、JS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8日,JSX公司因与KX公司之间的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向KX公司出具票据尾号为8585的电子商业汇票一张,票据金额为1,502,076.61元,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4月25日。JX公司对此汇票进行承兑,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为2021年4月29日。2021年4月30日,KX公司将上述票据背书质押给案外人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金融公司)。票据到期后,京东金融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JX公司提示付款,JX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拒付通知,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2022年5月26日,京东金融公司向KX公司追索,KX公司于当日进行了清偿。现KX公司作为持票人,向JX公司、JSX公司进行再追索,但至今未果。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JX公司辩称,KX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为持票人,也未证明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行使了追索权,不享有票据权利。KX公司主张票据权利,应当举示证据证明其受让票据系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否则无法作为合法持票人。若KX公司无法证明其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取得票据,则涉嫌民间贴现,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除未付支付的汇票金额、合法的利息和通知费外,其他费用不应由JX公司负担,利息应自行使付款请求权之日起计算。
JSX公司未作答辩。
KX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施工合同、结算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行使票据追索权通知、票据质押合同、银行回单等证据,JX公司、JSX公司未作质证,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查,上述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4月28日,JSX公司向KX公司签发交付1张票据尾号为8585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该票据载明出票人为JSX公司、承兑人为JX公司,收款人为KX公司,票据金额为
1,502,076.61元,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4月25日,并记载“可再转让”。
2021年4月30日,KX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质押给案外人京东金融公司。2022年4月25日,京东金融公司向JX公司提示付款。JX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2022年5月26日,京东金融公司向KX公司追索,KX公司于当日向京东金融公司清偿了票据金额1502076.61元。
另查明,2019年2月26日,JSX公司(发包人)与KX公司(承包人)分别签订两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JSX公司将青白江JX博翠天宸A地块和B区高低压供配电外线及内线工程发包给KX公司施工。2021年1月15日,JSX公司与KX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二审)》,载明B区高低压供配电外线及内线工程审定金额为9538315.1元。
本院认为,票据具有无因性、文义性,涉案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了付款人、收款人、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等必须记载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有效票据。KX公司在本案中提交了与出票人JSX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结算表》等证据来证明基础法律关系,取得票据方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规定,KX公司取得涉案电子汇票后,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背书记载“质押”方式将票据质押给京东金融公司,京东金融公司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京东金融公司在票据到期后遭承兑人JX公司拒付,KX公司在接到京东金融公司的追索通知后清偿了票据金额,KX公司有权要求出票人JSX公司、承兑人JX公司向其支付已清偿的1502076.61元及该金额自2022年5月26日清偿票据金额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票据金额之日止的利息。关于保全保险费,本案中KX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产生了该项费用,且保全保险费不属于必要费用,对KX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JX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JS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四川K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汇票
金额1,502,076.61元和利息(从2022年5月26日起,以1,502,076.6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汇票金额之日);
二、驳回四川K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20元,由JX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JS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