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钦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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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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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者:喻钦杉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1日 2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XXCN五号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XX,XX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XXDY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律师,XXSH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CN五号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CN

公司)因与上诉人XXDY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DY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自由贸易试验区

人民法院(2022)川0193民初10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

1案现已审理终结。

XXCN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

改判支持XXCN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XX甸

音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

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20211016日XX

CN公司与XXDY公司签订《延期说明附件》将李XX的

演出时间从1019日变更为1030日。演出时间变更后,

双方又通过微信协商一致,重新确定了XXCN公司支付演

出费用的时间即XXCN公司在20211025日支付演

出费用即可,该事实在XXDY公司一审提交的202110

25日的聊天记录截图中可印证,XXCN公司已按双方

约定于20211025日向XXDY公司支付了演出费。

即,XXCN公司与XXDY公司不仅就演出时间进行了变

更,对支付演出费的时间亦达成一致变更,故在变更后,四

CN公司并无迟延支付的违约行为。XXCN公司向成都

市高新区文化旅游局申请开展活动未获批准的主要原因系

不满足该区新冠肺炎疫情的日常防控条件,据XXCN公司

向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案涉活动场地

面积过大,不符合防疫政策要求;二是省文旅厅关于演出的

通报,非必要不审批。前因XXCN公司在沟通申报之初并

未保存相关申请资料,后有XXCN公司作为普通市场主体

无法强令要求政府出具不批准活动的文件,有且仅有与相关

2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为查清事实,XXCN公司在

一审中特向一审法院提交《申请法院调查申请书》,申请一

审法院调查或核实该事实,却未获批准。但不能因此就认定

XXCN公司存在能申请而未申请从而导致演出活动无法

正带开展的行为,更不能以20211026日至2021

1030日,成都市并无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为由,忽

视日常防控措施对演出活动是否能够正常开展的重大影响,

从而认定XXCN公司存在违约行为。2.合同经双方协商变

更演出时间及支付时间后,其他约定应以原《演出协议》为

准,协议第三条第4款约定了“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即

XXDY公司)不能参加演出或甲方(即XXCN公司)停

演,则乙方无需退还已收取款项,但可由双方协商及行本合

约内容,时间地点甲乙双方另行商议(须另行签订补充协

议)”,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XXCN公司可与XXDY

公司协商更改时间、地点,但根据XXDY公司在一审中提

交的聊天截图可知,XXDY公司无视新冠肺炎疫情对举办

大型集会活动的重大影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加价、

拒绝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协议,就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存在明显

过错。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之

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但在XXDY公司

3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前提下,一审判决XXCN

公司承担演出费用30%的违约责任,即便认为XXCN公司

存在违约行为,该违约责任亦过重,应当予以调整。综上,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XXCN公司

全部诉讼请求。

XXDY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的CN公司存在违

约行为,该认定事实清楚,DY公司从未与CN公司关于支

付演出款的时间问题达成另外的一致意见。从XXDY公司

提交的完整微信记录来看,是由于XXCN公司多次临时性

的要求更改演出时间,XXDY公司为推动演出合同履行而

不得不多次进行催款,催款行为是妥协而非更改了合同的支

付时间条款。2.关于XXCN公司在违约责任方面的内容,

XXDY公司的答辩意见以XXDY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为

准。

XXDY公司上诉请求:改判XXDY公司不退还演出

费用56 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XXDY公司退

56 000元的演出费用,是事实认定不清。1.案涉《演出合

同》是双方在自愿、公平公正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条款内

容均由各自的法务审核并认可,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因

此,XXDY公司与XXCN公司双方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

行合同义务。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案涉合同是由XXDY

司起草后,发给XXCN公司及其法务审核。在审核期间,

4XXCN公司也提出了修改的问题。可以看出,案涉合同是

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且在本案中,XXCN公司一直处于

主导地位,签署合同也是因XXDY公司在多次催促无果

后,XXD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才从XX前往成都签署。在

签署合同后,XXCN公司多次临时修改演出时间、逾期付

款的情形下,XXDY公司也从未追究XXCN公司的违约

责任,而是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XX

CN公司却以消极方式履行合同,并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2.XXCN公司的违约行为先是多次、临时更改演出时间,

后是逾期付款,最后以疫情为取消活动。一审法院已确认四

CN公司的违约行为,案涉合同已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

担方式、内容及金额,XXCN公司的违约行为给XXDY

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XXCN公司应按

约定自行承担违约责任。3.本案系演出合同纠纷,不应参照

一般合同纠纷确认违约金额、违约成本。演出公司和艺人的

收入具有特殊性、不稳定性,应当依据演出需要、演出频率、

演出效果、演出时间、演出内容等综合考虑。但在本案中,

XXCN公司从915日确定了艺人的演出时间,期间多

次临时更改演出时间,耽误演出艺人另行签订其他演出,违

约行为持续时间长,造成XXDY公司和演出艺人巨大的损

失收入。在本案中,XXCN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明知案

涉的演出费用低于市场价,但仍多次临时更改演出时间,直

5接导致XXDY公司及XXCN公司的收入减少,直接负面

影响了XXDY公司及演出艺人在演艺行业内的声誉。而演

出公司和演出艺人的商业价值、名誉价值均是无法衡量的,

若XXCN公司仅承担30%的违约金,则违约成本极低,无

法体现甚至达到立法本意的惩罚目的。

XXCN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判令XXCN公司存在违

约行为,属事实认定不清。本案中,XXCN公司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积极与XXDY公司协商调整演出时

间,并协商调整支付时间,已形成合意。因11月份的疫情,

XXDY公司拒绝进一步协调,甚至以艺人涨价为由,多次

要求增加费用。本案中,XXDY公司违约,另外在协商无

果后,XXDY公司单方发出问责声明,且至今都未安排艺

人前往演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余答辩意见与XXCN

公司上诉状所载的一致。

XXCN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XX宸

诺公司与XXDY公司签订的《演出协议》;2.判令XX甸

音公司返还XXCN公司支付的演出费80 000元;3.本案诉

讼费用由XXDY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21927日,XXCN公司

(甲方)与XXDY公司(乙方)签订《演出协议》并约定

以下内容:1.第一条演出内容中载明,演出名称为李XX成

center#5夜店演出,演出艺人为李XX,演出时间为2021

61019日,演出地点为成都。2.第二条第一款甲方权利

义务第1项载明,XXCN公司负责办理演出所需全部合法

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审批等);第5项付款方式载明,

XXCN公司向XXDY公司支付演出服务费80 000元;第

6项载明合同签订起五日之内交付全款。3.第三条第2项载

明,如XXDY公司艺人李XX非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未按时

参加演出,导致该演出活动不能如期举办,则XXDY公司

须退还已收取演出服务费、交通住宿费、餐饮费等,并赔偿

XXCN公司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演出服务费总金额

30%的违约金。4.第三条第3项载明,如因XXCN公司原

因临时取消演出或更改演出日期,以及因演出未获审批导致

无法正常进行,则XXCN公司自行承担相应损失,且因上

DY公司艺人演出档期已提前锁定,XXCN公司仍应按

约定向XXDY公司全额支付演出费。5.第三条第4项载明,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XXDY公司不能参加演出或XXCN

公司停演,则XXDY公司无需退还已收取款项,但可由双

方协商延期履行本合约内容,时间地点双方另行商议(须另

行签订补充协议);延期不超过3个月且须配合XXDY

司艺人档期,超期XXDY公司演出义务终止并无需返还演

出费。上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地震、火灾、

洪水、传染病疫情、战争、罢工、交通中断、停电、艺人突

发疾病、交通延误、事故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情形。6.

7第三条第5项载明,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对方损害的,守约

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由此导致的一切损

失。

X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于2021929日向

汪X转款50 000元,附言为CN五号预付演出费” ;2021

1013日转款64 000元,附言为CN五号演艺费用预

付款” ;20211025日转款114 000元,附言为CN

五号演出费用尾款”。上述费用包含了案涉费用80 000元。

20211016日,延期说明附件载明,甲方为XX宸

诺公司,乙方为XXDY公司,XXDY公司艺人李XX原

定于20211019日在XXCN公司安排的场地成都C5

酒吧演出,由于活动举办方未按原合同约定打款,经双方友

好协商演出时间变更为20211030日,具体合作事项

与原合同为准。该延期说明附件经由XXDY公司盖章确

认。

20211025日,XX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的关于从

严从紧抓好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六

条载明“减少各类聚集性活动。按照非必要不举办的原则,

在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尽量减少举办会议、

培训、演出等聚集性活动,该限流的限流、该暂停的暂停、

该关闭的关闭,倡导线上举办。必须举办的活动,严格执行

属地疫情应急指挥部对人员聚集活动的要求,按照谁主办、

8谁负责的原则,指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健全工作机制,强

化应急演练,妥善处置异常情况。活动规模超过100人的,

参加人员必须进行核酸检测”。

20211029日,XXDY公司向XXCN公司出具

《问责声明》,该声明第6条载明20211029日XX

CN公司再次提出延期,由于未提供正式文件证明有不可抗

因素,根据合同约定,我司不同意延期”。

一审法院另查明,成都市20211026日至2021

1030日无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一审庭审过程中,XXDY公司向法庭表示要求解除合

同,但不退还费用。

以上事实有XXCN公司、XXDY公司身份信息、演

出协议、银行流水、延期说明附件、XX省文化和旅游厅发

布的关于从严从紧抓好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疫情防控工作

的通知、《问责声明》、成都市疫情情况及XXCN公司、

XXDY公司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中双方当事

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XXCN公司要求XXDY公司退

还演出费用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首先,《演出协议》中约定自合同签订起五日之内支付

全部演出费80 000元,演出时间为20211019日,四

9CN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全部支付义务,此后,其与XX甸

音公司协商将演出时间变更为20211030日,案涉演

出费用最终于20211025日支付完毕。其次,XX宸

诺公司称XX省文旅厅发布通知“减少各类聚集性活动,非

必要不举办的原则”,案涉演出活动因疫情不可抗力的原因

无法举办,XXCN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确定聊天

对象,其亦未提交其他书面申请案涉演出活动的审批材料,

XXCN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演

出协议》中约定因演出未获审批无法正常进行的,XXCN

公司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演出的,双方

可以协商延期履行,延期不超过3个月,超期演出义务终止。

20211026日至20211030日,成都市并无新增

新冠肺炎确诊病例,XXCN公司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

其演出活动申请审批材料因政府行为或疫情原因未获审批,

其无法如期提供演出场地致使演出未举行。综上,XXCN

公司存在违约情形,而XXDY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

二、XXCN公司要求XXDY公司退还演出费用是否

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因XXDY公司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表明其要求解除案

涉《演出协议》,故案涉《演出协议》已于2022919

日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而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

后,XXDY公司应退还案涉合同费用。结合前述一审法院

10认定的事实,XXCN公司存在违约情形,XXDY公司退

还的演出费用中应扣除XXCN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因上

DY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故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当

事人过错情况、合同约定及违约损失的情况,依法酌定XX

DY公司向XXCN公司退还演出费56 000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五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

六条第一、二款、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XXDY公司与XXCN公司于2021927日签订

的《演出协议》于2022919日解除;二、XXDY

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XCN公司退还演出费用

56 000元;三、驳回XXCN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

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XXCN公司

负担300元,由XXDY公司负担600元。

本院二审期间,XXDY公司提交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官

网公布的演出审批流程,拟证明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的

演出审批流程需要公司提交申请备案表、艺人身份证复印

件、消防安全审批等文件,文体局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

XXCN公司质证认为:对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的

11演出审批流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证明

目的有异议。首先XXCN公司按惯例向文体局文化旅游科

的工作人员询证了,申请办理是否可以获批后,被告知不能

过批才没有提交相应得到材料,这是企业在办理政府审批事

项时的惯例性操作。在合同实践中,如严格要求企业持有政

府不被获批的文件,方可与合作方进一步协商是不利于进一

步开展合作事项的,因为政府部门通常不会出具不批准的文

书,其会增加行政风险。

本院认证如下: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的演出审批流

程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

信。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

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

”。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

件。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及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

点为:一审判决XXDY公司向XXCN公司退还演出费用

56 000元是否恰当。

《演出协议》载明“XXCN公司负责办理演出所需全

部合法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审批等)”。虽《演出协议》

12第三条第4项载明“如因不可抗力造成XXDY公司不能参

加演出或XXCN公司停演,则XXDY公司无需退还已收

取款项,但可由双方协商延期履行本合约内容,时间地点双

方另行商议(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延期不超过3个月且

须配合XXDY公司艺人档期,超期XXDY公司演出义务

终止并无需返还演出费”,但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

1028日,XXCN公司称相关部门因疫情不批准演出,

且也向XXDY公司发送了微信聊天截图、电话录音等,但

XXDY公司明确要看到红头文件,且称“身份证复印件也

没要过,歌单也没要过,所有报批资料完全没有准备过”,

而XXCN公司当时并未向XXDY公司提交足以证明其

微信聊天记录的聊天对象身份的证据,也未向XXDY公司

提交其已向相关部门递交报批材料的证据,也未向XXDY

公司提交相关部门因疫情不批准演出的正式文件,且二审时

XXCN公司称其当时没有向相关部门提交相应材料,故上

DY公司20211029日向XXCN公司出具《问责

声明》载明20211029日XXCN公司再次提出延期,

由于未提供正式文件证明有不可抗因素,根据合同约定,我

司不同意延期。20211030日合同约定演出时间,甲方

未履行合同约定,提供演出场地,故演出取消”,说明双方

并未就再次延期履行《演出协议》内容协商一致,XXDY

公司出具《问责声明》也不属于违约行为。故XXCN公司

13关于XXDY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已明确表示不履

行其在合同中的演出义务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主张

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20211026日至202110

30日成都市并无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XXCN公司

无法如期提供演出场地致使演出未举行,XXCN公司存在

违约情形,而XXDY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并无不当。

而因XXCN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解除XXCN

公司与XXDY公司签订的《演出协议》,且XXDY公司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表明其要求解除案涉《演出协议》,一审

判决XXDY公司与XXCN公司于2021927日签订

的《演出协议》于2022919日解除,双方对此并未提

出上诉。而《演出协议》载明“因演出未获审批导致无法正

常进行,则XXCN公司自行承担相应损失”,故一审法院

结合双方当事人过错情况、合同约定及违约损失的情况,依

法酌定XXDY公司向XXCN公司退还演出费56 000元,

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XXCN公司、XXDY公司的上诉请求均

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 600元,由XXCN五号餐饮有限公

司负担400元,XXDY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 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喻钦杉律师,本科毕业于西华大学,经济学学士,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保险理赔、劳动争议,曾参与诸多政府部门、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璟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6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知识产权、保险理赔、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