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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不起诉案例

发布者:于春晓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12日 8150人看过 举报

2025-07-12

律师观点分析



未成年人不起诉案例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9月2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A伙同B、C,以撬窗为手段,进入某市某区某商场广场南侧两家手机维修店实施盗窃,盗得多部手机等财物,涉案财物价值约21400元。其中,B、C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作案后,B、C于当日7时许打车至某某市,将盗窃所得的20部左右赃物手机出售给犯罪嫌疑人D,D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1600元收购该批赃物,该批手机价值21400余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A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

公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A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A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犯罪嫌疑人A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A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律师感想

收到对A的不起诉决定书时,内心激动难以言表。该未成年人仅比本人之子年长两岁,这份体现司法温度的决定,为其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其母亲在案发后亦采取积极态度应对。本人同时建议其母亲加强对该未成年人的监护,关注其社交圈情况。

三、律师建议

建议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与管教,关注其交友情况及活动去向。在未成年人出现涉法问题后,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妥善处理。


于春晓,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于春晓律师执业以来深耕于劳动争议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领域。个性签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4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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