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春晓律师
于春晓律师
山东-威海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律师不接受该地区电话咨询,建议一对一在线咨询.服务时间:(09:00-20:59)

咨询我
09:00-20:59

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为当事人争取减刑六个月

发布者:于春晓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07日 1154人看过 举报

2025-04-07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

一、诈骗罪事实: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尹某某在同被害人周某某“婚外恋”过程中,假借看病、买车等理由,多次向周某某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439451.64元。

二 、敲诈勒索罪事实:2021年1月二人分手后,尹某某又以向周某某亲属、单位同事曝光与其存在不正当关系等内容为要挟,多次敲诈周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 189894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庭审中,公诉机关变更量刑建议为对被告人尹某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八个月,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但辩称她经孙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周某某,孙某某唆使她诈骗、敲诈周某某,每次诈骗、敲诈都是孙某某跟她说要多少钱,孙某某还以迷信事由让她把得来的钱款都送给了孙某某,她也被孙某某骗了。

辩护人提出意见称,被告人尹某某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出国挣钱退赔被害人的打算,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尹某某诈骗、敲诈勒索被害人周某某钱款数额,在案银行卡交易流水、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可以证实,诈骗罪部分被害人周某某向被告人尹某某支付429145.64元,敲诈勒索罪部分被害人周某某向被告人尹某某支付1842902元,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有误,本院予以更正。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追回部分钱款返还被害人周某某,对被告人尹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九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9月10日起至2038年9月9日止。)

二、侦查机关冻结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尹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9***账户内人民币9168.64元,由侦查机关发还被害人周某某。

三、责令被告人尹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周某某损失人民币2258379元。

律师建议:在本案中,不管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都没有意识到要找律师咨询,导致因婚外情导致的一系列事件朝不可控制的方向发展。如果在一开始被害人想到寻求法律帮助,可能就不会有这么大的损失。被告人也非常后悔,泪如雨下,可能余生都要在铁窗中度过。

于春晓,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于春晓律师执业以来深耕于劳动争议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领域。个性签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4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
1371020********46 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