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于春晓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19日 8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6月25日8时许,在威海市文登区某敬老院内,被告人吕某某和被害人江某某因进门的事情发生争执,吕某某用拳头击打江某某头面部多次,双方被拉开后在敬老院某区再次发生冲突,吕某某殴打江某某并将其摁倒在地。经鉴定,江某某硬膜下血肿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鼻骨、鼻中隔、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以【2024】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江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证实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至二年的幅度内处罚,可以判处缓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某诉称,2023年6月25日8时许,在威海市文登区某敬老院内,吕某某用拳头多次殴打江某某,致江某某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江某某伤后被送至某某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24天,支付医疗费6606.01元,其中1000元系吕某某垫付。请求判令吕某某赔偿医疗费6606.01元,护理费3000 元,住院伙食费补助费2500元,扣除吕某某垫付的1000元,共计11106.01元。庭审中江某某表示,因为住院期间系敬老院安排人员护理,他没有支付护理费,故撤回护理费的赔偿请求。 因为被告人没有赔偿他的损失,他不予谅解,但可以判处被告人缓刑。
被告人吕某某当庭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称在敬老院某区是江某某先动手。同意赔偿被告人医疗费,但没有赔偿能力。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被害人有引发的过错,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判处缓刑。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吕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7706.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江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本案起因是因为被害人拿被告人的腿说事,而被告人因腿部残疾导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常郁闷。被告人一怒之下打了被害人。如果被告人能理智些,如果被害人能不拿这个事开玩笑就不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生气、愤怒也不是打人的理由,开玩笑也要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