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于春晓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0日 15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
诈骗罪事实:2023年9月至11月,被告人于X在威海市某区、威海某某区等地以代还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132000元。案发后,追回部分钱款人民币29200元,其中已发还被害人王X15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原判决未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一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与原判未执行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于XX,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提出意见称,被告人于某因法律意识淡薄犯罪,主观恶性小,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具有立功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于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前罪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四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2日起至2027年12月16日止。)
二、侦查机关扣押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于X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由侦查机关按比例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于X违法所得人民币102800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于X零几年就大学本科毕业,之前有份非常好的工作,可以说是很优秀,也是别人羡慕的对象。后来因为交友不慎染上赌博恶习,老幻想靠赌博挣大钱。于X为了赌博,曾犯盗窃罪被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以为于X会知道赌博害人,知错后不再犯。结果我第二次去看守所去会见他时,他仍坚信所谓的赌博平台是真实可靠的,有机会还是可以翻本的。宣判后我再次去看守所劝他,希望他真能听进去。
但凡来钱多来钱快的营生都要想一想,是否合理?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被利益冲昏了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