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代理原告方
2020年9月4日15时许,在威海市某区某路某号楼单位楼洞,原告清理楼道杂物、卫生过程中,要求被告搬走其放置在楼道的写字台等杂物,二人发生争执,后被告击打原告头面部,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入院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经鉴定,原告右耳鼓膜穿孔属轻伤二级。被告未取得原告谅解,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被告拒绝赔偿,原告将被告诉至某区人民法院。
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5366.41元、误工费7092元、护理费15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交通费1500元、住宿费748.8元,以上共计28254.21元。
律师点评:被告将原告打伤,被告涉嫌刑事犯罪,为取得原告谅解愿意给5万赔偿,原告不确定伤情是否构成十级伤残,双方未达成谅解。如果有类似情况,确定不构成伤残,治疗结束确定无需后续治疗,如果对方给出的赔偿款能接受,可考虑与对方达成和解。
当然被打伤对于被害人来说,不仅是经济上、身体上的损害,更对精神上造成伤害。
慎重考虑后再做决定。
于春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