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日,原告以6000元的价格在被告处购买贵州**酒两瓶,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据。原告因怀疑所购酒存在质量问题,向**区**市场监管所投诉。2022年5月10日经贵州**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酒非茅台公司生产。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6000元,并支付原告货款十倍赔偿金6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本案案由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原告因被告的行为受到损害,且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原告诉状中陈述因怀疑所购酒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向**区**市场监管所投诉,可知原告并未饮用所购**酒,既然没有饮用,就不用有损害,没有损害就没有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司法解释说明损害是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没有损害,即使产品存在缺陷,也无所谓产品责任,侵权人不能将尚未形成的损害“填平”赔偿。2.原告需举证证明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150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据此,《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所指的“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应指食品实质上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标准,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即对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应作实质审查。原告要求十倍赔偿,应举证证明案涉**酒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标准,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且存在实质质量问题。如原告举证不能,则应承担败诉法律后果。
最终代理人与被告协商一致,原告当庭获得满意的赔偿数额,案涉酒水当庭返还给被告。
律师点评
购买价值较高商品时,可要求商家出具收据,要注意保管好购物小票等,出现纠纷后建议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再诉至法院。
于春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