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泳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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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出嫁女,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吗?

作者:刘泳舟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9次举报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出嫁女”及其子女是否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这事可以由村民会议决定吗?


一起看看发生在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的这个案例





案情速递


2017年11月,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某乡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水塘被某乡政府征收,某村民小组获征收补偿款509600元。后某村民小组村民会议决定,以户为单位,按2600元/人发放补偿款。补偿款发放时,户籍登记在某村民小组的成员共计204人,但补偿名单上仅有196人,户籍登记在某村民小组的郑某芳及其子女周某熠等四人被“除名在外”,未获得补偿款。


某村民小组主张,郑某芳已经出嫁,其子女只是户籍随其登记在某村民小组,均未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郑某芳也没有以自己的家庭名义承包土地,四人均不具有实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不在征收土地补偿范围内。


法院认为

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征用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其分配主体应当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经常会将“出嫁女”排除在外,但出嫁女“出嫁”并不意味着其自然地丧失原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郑某芳从出生即落户在某村民小组,后出嫁但未将户口迁出,且长期在该村居住生活,现亦无证据显示其在夫家分配到承包地或享受集体收益分配,其子女出生随其将户口登记在该村民小组。因此,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村民小组组织成员资格,应与本组其他村民享有平等的分配权。


同时,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虽经过相应的程序讨论决定,但却将郑某芳等人排除在分配方案之外,侵害了郑某芳等人的合法权益,与法不符。


法院判决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现户籍登记在某村民小组的村民共计204人,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09600元。该村民小组应向郑某芳等四人每人支付补偿款2498元。某村民小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泳舟律师,专业从事企事业法律风险防控、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PPP项目设计及法律服务。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拥有丰富的诉讼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120********5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股权纠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