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被拒
理由是骑手已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双方是合作关系
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外卖骑手
到底是“打工人”还是“小老板”?
案情回顾
小王在某站点从事外卖配送业务 站长要求小王注册个体工商户 告知“不搞好影响发工资” 小王注册后与平台公司 签订了项目转包协议 约定小王通过平台“接活” 某天小王在配送途中受伤 为获得工伤救济 小王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经查 站点系外包公司经营 外包公司与平台公司存在合作关系 外包公司把配送业务发布在平台 由个人“接活” 小王的工作量由站长统计并制作报酬明细 先由外包公司将报酬支付给平台公司 再由平台公司发放给小王 一审法院以小王已注册个体工商户为由 驳回了小王诉请 小王遂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外包公司承接外卖配送业务 小王从事的工作内容 为外包公司的业务范畴 小王需要根据站长的指示 参加早会、培训 不去上班则需向站长请假 平时工作受站长管理及分配 可以认定 小王与外包公司具有人身隶属关系 外包公司计算小王的报酬 将钱款交付给平台公司代发 可以认定 小王与外包公司具有经济从属关系 小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实质是外包公司代发薪酬的“税务”手段 小王并不从事工商业经营业务 而是根据外包公司指令提供劳动 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 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法院最终判决 确认小王与外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