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秋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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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南芙蓉(江门)律师事务所

  • 执业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233号金融中心12楼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公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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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股权纠纷律师解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未实缴股东是否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发布者:黄秋慧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9日|分类:抵押担保 |40人看过

问:A公司欠我货款80万元,已由法院判决确认并进入执行程序,但A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A公司两名股东各认缴出资200万元,均未实缴,认缴期限为2030年。我能否直接要求这两名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答:可以。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已就此作出明确规定。

一、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一条确立了新公司法框架下的“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与原公司法框架下通常需以公司破产为前提相比,现行规定大幅降低了债权人追索未届期股东责任的门槛。

二、适用条件。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债权人先取得对公司的生效胜诉判决,并在执行程序中经法院查证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状态已形成)。此时债权人可另行起诉未实缴股东,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本案分析。两股东各认缴200万元、均未实缴,认缴期限虽至2030年,但在A公司已不能清偿80万元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你作为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两股东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该8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以未出资本息为限,不会无限扩大。

四、需注意的其他情形。若股东在诉讼期间将未届期股权转让,依据《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由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无法通过“1元转股”逃避责任。若存在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抽逃出资等情形,还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主张连带责任或抽逃出资返还责任。

五、程序建议。在执行程序中,你可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追加未实缴股东为被执行人;若法院不予追加,再另行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两条路径可由律师根据执行进展选择。

在江门本地处理股权纠纷,选择一位熟悉公司类案件、又了解本地法院裁判口径的律师,往往能少走半年弯路。湖南芙蓉(江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黄秋慧,执业后深耕民商事法律领域,主要业务方向包含破产清算申请、公司股权架构规划,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继承纠纷等诉讼案件。黄秋慧律师办案思路清晰,能精准捕捉案件核心争议点,重视案件细节把控,办案规范、认真负责;她持续为多家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独立起草法律文书模板、审核修订各类合同,秉持专业审慎态度处理每一件委托事务。无论是股东翻脸后的证据固定、股权代持确权,还是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法人人格否认这类复杂公司类诉讼,都可以先让黄秋慧律师做一次案件评估,再决定是谈判、调解还是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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