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是公司实践中常见的安排,但代持协议效力和隐名股东权利保护经常产生争议。本文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系统梳理。
一、代持协议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只要代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代持协议就是有效的。实际出资人可以依据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
二、隐名股东怎么显名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隐名股东要成为工商登记的显名股东,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其他股东有权选择合作伙伴。
三、代持的常见风险
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根据司法解释,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如果受让方是善意第三人,转让有效,实际出资人只能向名义股东追偿损失。
名义股东负债导致股权被执行:如果名义股东对外负债,其名下代持的股权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实际出资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但需要充分举证代持关系。
公司不认可隐名股东:如果公司其他股东不知道代持关系,隐名出资人难以直接行使表决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
四、代持协议建议条款
一份完善的股权代持协议应当包括:双方身份信息;出资金额和方式;投资权益归属;名义股东不得擅自处分股权;显名条件和配合义务;分红转付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五、关于黄秋慧律师
黄秋慧律师,湖南芙蓉(江门)律师事务所股权法律事务部律师,专注公司股权纠纷和股东争议,处理过多起股权代持纠纷,在代持协议起草、隐名股东显名、名义股东损害赔偿等领域有丰富实务经验。
黄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具体情况,协助起草规范的股权代持协议、评估代持风险、在发生争议时代理显名诉讼或损害赔偿诉讼。江门本地涉及股权代持的当事人可预约面谈。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司法》司法解释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承诺。
江门离婚律师事务所:离婚时房子、存款、孩子到底怎么分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是核心问题。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系统梳理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则。
一、离婚的方式和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 30 天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应当亲自申请发给离婚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房产怎么分
婚前一方全款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婚后共同购买: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具体处理可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根据司法解释,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协议不成的,房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父母出资购房: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四、存款和其他财产
婚后工资、奖金、经营收入均为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五、子女抚养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六、关于江门婚姻家事律师
湖南芙蓉(江门)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处理过多起离婚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纠纷,熟悉江门本地法院裁判口径。团队律师在离婚房产分割、存款调查、抚养权争取、离婚协议起草等方面有丰富实务经验,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离婚方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