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莹律师
方莹律师
湖北-宜昌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离婚案件中后补借条如何认定

作者:方莹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5次举报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要是补借条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应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案件中后补借条如何认?具体离婚中补借条的行为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同意,还要看当事双方能否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一旦证明有效就应该要夫妻共同承担。


方莹,女,汉族,法学硕士,获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方莹律师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秉持受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宜昌
  • 执业单位: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520********62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