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建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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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专职律师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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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条件

作者:孔建权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9次举报
2026-01-22

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取保候审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可能判处较轻刑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此类案件刑罚相对较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一般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且能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2.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性格、社会关系等因素,判断其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等。

  3. 特殊群体人道主义考虑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出于对特殊群体的身体健康和基本权益的保护,以及人道主义精神,对这类人员优先考虑取保候审。

  4. 证据不足或案件未结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以便进一步收集证据或补充侦查。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为避免超期羁押,可变更为取保候审。

  5. 特殊情形下的例外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限制其出境并保证诉讼程序的进行。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也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取保候审。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取保候审,但存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等情形的除外。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律师执业16年来,一直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深信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
1330620********63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