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起诉确认劳动关系时,经常因为自身局限性,无法取得或无劳动合同,无法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实践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时,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
1.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等;
2.工资支付情况、工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住房公积金单、公司出具的报销凭证等材料;
3.考勤记录等;
4.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5.工作过程中的来往邮件、聊天记录,关于工作情况及沟通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