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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发布者:青岛专业劳动纠纷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402人看过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简单来说: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承揽关系一般要求承揽方具备一定特有的技能并交付特定的劳动成果,并由定作人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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