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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是否仍要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发布者:青岛专业劳动纠纷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616人看过


  在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被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所要履行的仅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承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责任,并不需支付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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