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劳务致自身受到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要依据双方的过错由接受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分担责任,若工作人员自身存在过错,应酌情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劳务者承担其余部分责任。若总承包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个人与总承包方均需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