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专业劳动纠纷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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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绝录用女性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者:青岛专业劳动纠纷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7日|分类:侵权 |2753人看过


一、录用员工时,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涉嫌违法,损害女性的人格尊严,侵犯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补充,只有在不能适用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的时候,一般人格权才有适用的余地。如前述案例,我国具体人格权中没有对就业性别歧视作出规定,但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都有男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的规定,如女性在招聘录用中其受到了性别歧视,就可以适用一般人格权请求法院对其人格利益进行保护。


二、法条速递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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