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而非机动车则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由此可以明确,电动车并不都属于非机动车的范畴,对于以动力装置驱动但在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方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应将其界定为法律规范意义上的非机动车。正如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一样,法律对非机动车的定义同样也是清楚明了的。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这一技术要求属于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