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立案并申请财产保全,除提交诉讼立案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财产保全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信息:(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有效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2)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与理由;(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4)担保财产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担保的理由。
2、财产保全的担保材料
担保可采用现金担保、实物担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金融机构连带保证方式。
本院可根据申请保全人的资信状况、案件情况、担保财产的价值及变现的难易程度等决定接受担保的方式。现金担保一般不低于保全数额的10%;实物担保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保全数额的30%,且担保物不应有权利负担或质量瑕疵。
3、被保全财产的信息或详细线索
为了财产保全的查封冻结效率,当事人应积极提供以下财产线索:《申请财产保全信息(线索)清单》
(1)被保全财产为不动产的,应当提供不动产具体坐落地址(行政区域、道路、门牌或楼盘名称、房号等)、所有权人名称等信息;
(2)被保全财产为机动车辆的,应当提供机动车的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等信息;如请求扣押的,还应当提供该机动车现具体的停放位置;
(3)被保全财产为银行存款的,应当提供储户姓名或名称、开户银行名称、账号;
(4)被保全财产为股票或其他可供保全的有价证券的, 应当提供相应帐户信息及交易场所或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
(5)被保全财产为到期债权的,应当提供债权人名称、债务人名称及住所、债权数额、债权到期时间等;
(6)被保全财产为其他财产的,应当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现具体存放位置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4、网络查控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网络查控的,还应提交《网络查控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