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制度系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因其会对劳动者的生存权与就业权造成影响,故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相应经济补偿作为对价,但若用人单位长期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亦赋予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若劳动者并非真诚的通过劳动依法获取相应报酬,而是意图利用用人单位制度管理或者法律上的漏洞、瑕疵获取额外利益,则有违诚信原则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2021)苏0585民初2819、2820号案中,张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具有丰富的仲裁、诉讼经验,却长期既未向包括甲公司在内的多家用人单位催促支付经济补偿也不行使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而仅是在临界一年仲裁时效时才向网站申请调解以引起时效中断,在调解无果后也未再主张权利,而是在离职时间即将满两年时才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4个月的经济补偿,可见张三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其目的并非是通过劳动获得报酬,而是意欲通过引发诉讼获取额外利益,张三该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显然不应为法律所支持与鼓励。
因此,对张三要求甲公司支付2019年2月26日至2021年2月25日期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甲公司要求不支付张三2019年2月26日至2020年5月27日期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64429.14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