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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能否被裁员?

发布者:青岛专业劳动纠纷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743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

1.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情形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况下,应该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2.对于发生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得裁减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在职工发生工伤后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并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便确认伤残程度,有利于以后的处理。如果只是认定工伤,而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企业将面临诸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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