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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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加工贩卖名酒酒瓶、酒箱,构成犯罪!

作者:袁伟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82次举报
2023-12-07

01

     “高价回收高档白酒酒瓶”,时常见人打着类似广告骑车穿街走巷,收购名酒包装材料,殊不知此类买卖,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请看河南省遂平县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02

      2019年以来,张某和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租用民房作为仓库,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将回收的茅台、五粮液等名酒包装材料进行加工整理、配套组装,先后卖给他人。公安机关现场查扣注册商标标识17448件。案发后,被公诉机关以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

03

      法院审理认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和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制造两种以上的注册商标标识共17448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且符合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共同犯罪中,二人的行为均积极主动,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均判处张某和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04


      商标标识是指用于商品上的商标载体,是独立于被标志商品上的商标物质表现形式,如酒类商品上的瓶贴、自行车上的标牌、服装上的织带等。本案中,组装销售带有注册商标的空旧酒瓶、包装物成为可供再次使用的酒类商品包装,属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行为。

      注册商标标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惩处。同时建议广大消费者对用过的名酒酒瓶、包装箱进行销毁处理,以防制假贩假者钻空!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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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律师,毕业于武汉东湖学院政法学院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从事多年法律顾问工作,知识面广,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业务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黄石
  • 执业单位: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220231063136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
14202202310631369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