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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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拴绳,被车撞死亡,谁负责?

作者:袁伟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7次举报
2023-11-29

养宠物已经成了

社会的流行趋势

很多人都会选择饲养猫狗

陪伴自己


但一些遛狗不拴绳

纵容宠物随地大小便不处理等

养宠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

由此还引发了一些事故和纠纷

近日,依安县法院审理了一起

宠物狗未拴绳被撞死亡

宠物饲养人向司机索赔的案件

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日,原告姜某的妻子带领其饲养的法国斗牛犬在其经营的商服前遛弯,姜某妻子未携带狗绳,也未近距离约束宠物狗,宠物狗自行穿过马路。此时,被告马某驾驶车辆驶来,马某车辆前轮与宠物狗相撞,致使宠物狗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姜某报警,但交警部门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对双方责任进行划分。原、被告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姜某遂向依安县法院起诉被告马某赔偿其购买宠物狗、日常饲养宠物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5724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姜某的宠物狗与马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死亡,马某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马某是否具有过错。姜某提交当时报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事发时道路录像,并提出马某有开车接电话等违法行为,用以证明马某存在过错行为。但从上述证据来看,马某驾驶机动车行驶时,视线区域内看不到姜某的宠物狗。同时,马某不存在超速驾驶等违法行为。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事故责任,但姜某妻子对其宠物狗应有管理责任,应按照规定和文明公约的要求拴好狗绳等,从监控视频中能体现原告妻子对宠物狗并未采取系犬绳等措施,从马路窜出在被告的机动车后一直追逐跑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原告姜某妻子不应放任所饲养的宠物狗随意在马路上奔跑,应对自身过错承担后果;且根据发生事故时的车辆情况,被告马某在视线盲区内将原告的宠物狗撞死,不具有避免的可能性。


最终
法院判决马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
不存在过错
故判决驳回了
宠物主人姜某的诉讼请求
宠物本没错
错的是不负责任的宠物主人
照顾宠物的同时
要以高度的责任心约束好宠物
既避免宠物伤人
也避免宠物被伤害
请善待陪伴你我身边的宠物

来源:依安县法院、黑龙江高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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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律师,毕业于武汉东湖学院政法学院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从事多年法律顾问工作,知识面广,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业务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黄石
  • 执业单位: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220231063136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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