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财产分割优先考虑的因素
ü 照顾子女原则
ü 照顾女方原则
ü 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二、离婚经济补偿原则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经济帮助原则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损害赔偿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五、一方侵害夫妻财产时的分配方式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