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擅自发表他人未公开的作品
擅自将他人作品公之于众,毋庸置疑构成侵害发表权!
情形二:擅自使用他人已公开的作品
发表权是一种一次性的权利,著作权人将其未发表作品发表后,发表权即行
使完毕。他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已发表作品的,不构成对其发表权的侵犯。
情形三:第三人未经许可使用被他人擅自发表的作品
对于未经许可被擅自发表的作品,第三人未经许可另行使用该作品的,虽然擅自将作品公之于众的行为构成侵害发表权的行为毋庸置疑,但对于在作品被擅自发表后第三人的使用行为是否侵害作者的发表权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当作品违背作者意愿而被发表时,作者并不因此丧失发表权,他人末经许可使用该作品仍构成对发表权的侵害;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于已处于公之于众状态的作品,即使作品的发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该作品客观上不存在再次发表的可能性,他人使用该已发表的作品不构成对发表权的侵害。
《北京高院著作权审理指南》第4.3条规定:“即使作品的发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但作品己经公之于众,他人使用该作品,著作权人主张侵害发表权的,不子支持。”该规定采纳了“客观事实状态”标准,对“公之于众”倾向于理解为一种事实状态,只要作品已经公之于众,无论该事实的发生是否征得了著作权人的同意,著作权人除追究擅自发表者侵害其作品发表权的责任外,针对他人后续使用该已经处于“公之于众”状态作品的行为,无法寻求发表权的救济,但不妨碍著作权人主张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