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16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市场管理者对于场所内商家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的话,是需要与侵权商家承担连带责任的。
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
1、帮助人实施了帮助行为,帮助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但在不作为者具有作为义务时,其消极的不作为亦有可能成为帮助行为;
2、被帮助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3、主观上存在过错,即明知或者应知他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予以帮助。
相关案例:
(2016)京73民终51号、(2016)京73民终3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对于经营场所的提供者即市场开办者而言,构成上述侵权行为包括三个要件:一是存在直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是对前述侵权行为应知或明知,三是为前述侵权行为提供了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2016)苏02民终4381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招商城公司、招商城市场管理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需满足两个构成要件,一是主观上“故意”,二是客观上“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