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慧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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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专利商标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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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者对于场所内商家的商标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罗慧娟律师|时间:2023年01月10日|分类:知识产权 |556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116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市场管理者对于场所内商家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的话是需要与侵权商家承担连带责任的

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

1、帮助人实施了帮助行为,帮助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但在不作为者具有作为义务时,其消极的不作为亦有可能成为帮助行为;

2、被帮助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3、主观上存在过错,即明知或者应知他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予以帮助。

相关案例

2016)京73民终51号、(2016)京73民终3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对于经营场所的提供者即市场开办者而言,构成上述侵权行为包括三个要件:一是存在直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是对前述侵权行为应知或明知,三是为前述侵权行为提供了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2016)苏02民终4381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招商城公司、招商城市场管理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需满足两个构成要件,一是主观上“故意”,二是客观上“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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