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证明是指一切能够证明著作权归属的证明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针对摄影作品,可用来证明著作权归属的证明材料大体包括下述几类:
1. 有进行版权登记,则提供摄影作品的版权登记证书来证明。
2. 未进行版权登记,也未发表,则可通过持有摄影作品的原件来证明权属。因图片的复制、粘贴、上传、下载都很容易,故对“原件”的认定有一定难度。原件认定:(1)、若能提供摄影作品的RAW原始数据,则可通过RAW文件证明权属;(2)、仅能提供JPEG等其他格式数据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提供的图像文件容量较大、像素较高、图像较清晰、拍摄信息相对完整,就可以成为证明其原始性的证据。(依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3986号判决书);(3)、在提供的图片属性参数难以单独证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权属时,可结合证人证言,对图片的拍摄时间、当时场地情况说明及提供同一场景的系列图片等相关证据链,来综合证明图片的著作权权属。(因为作品创作过程的唯一性)
3. 若数码照片已经发表,可采用署名推定的方法证明作者身份。署名方式:在照片上加注水印、在发表照片的网页上附带标记或版权声明。如果署名是笔名或网名等,则需证明其掌握发表照片的博客、微博、微信等的账号和密码,据此推定权属。(依据案例1)
4. 权利是因转让取得时:通过取得权利的合同及原权利人的权属证明材料来证明权属,其中取得权利的合同可包括《版权确认及授权书》、《著作权转让协议》、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等。
5. “可信时间戳”。时间戳是一种电子证据形式,用于证明证据自申请时间戳并取得唯一的数字指纹时起,就已经存在且内容保存完整、未被篡改。目前法院基本上都认可“时间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