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63条,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4种计算方法: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当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3至17条,对上述计算方法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1、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2、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3、法院酌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
司法实践中,由于实际损失及对方侵权获益的证据难以提供,导致绝大多数案件只能适用法定赔偿,由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后确定赔偿数额。
建议:商标权利人在经营过程中注意收集和留存商标知名度方面的证据,例如:广告宣传相关的合同、发票及宣传实物等,产品销售方面的合同及发票等,所获的荣誉证书等等。另外,尽力通过法院调取或查封侵权人的财务账册等手段确定侵权获益,积极向法院提供可行的赔偿金额计算公式,最大可能地提高赔偿数额,最大化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