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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四年后专利归属案:以“时间差”与“相关性不足”成功抗辩!

发布者:李艳玲|时间:2026年10月09日|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离职四年后专利归属案:以“时间差”与“相关性不足”成功抗辩!

一、案件简介

专利权属纠纷是指在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方面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分别是:职务发明相关的权属纠纷;商业秘密相关的权属纠纷;合同违约相关的权属纠纷。本案中涉及的是职务发明相关的权属纠纷,根据《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单位所有。常见情形包括员工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需判断技术内容与原单位工作的“相关性”。本案中,甲公司为国内一家大型的医疗器械企业。2012-2018年,A个人就职于甲公司,2018年A个人离职,2022年A个人成立乙公司。2022年,乙公司通过独立研发,申请了涉案专利。2025年,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及A个人,主张其应当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二、代理过程

我们团队了解实际情况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则及我们的经验,制定了详细的应诉方案,从以下几点进行答辩,分别是:(1)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载体不具有真实性,原告具有伪造证据的嫌疑;涉案专利发明人在申请日前不具有接触到原告主张商业秘密载体的可能;(2)原告无证据证明本案关联人员接触或知悉其主张的商业秘密载体,涉案专利由被告独立研发,本案被告依法享有专利申请权;(3)原告未提交研发数据及资料,原告对涉案专利不具有专利申请权;(4)另案中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不应当影响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5)2018年离职,到2022年,已经离职有4年时间;(6)甲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A个人在甲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职工作之外分配的工作任务涉及涉案申请的研发。

三、案件结果

最终,经过我们团队的努力,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实现最终的目标。法院裁判观点:(1)涉案申请的申请日为2022年,而A个人从甲公司离职的时间为2018,可见涉案发明创造作出之时,A个人从甲公司离职已有四年时间。从时间上看,涉案申请并非A个人在甲公司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或履行甲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2)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内容过于抽象和宽泛,未体现出A个人参与具体研发工作,亦未体现出A个人在甲公司前身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职工作之外分配的工作任务涉及涉案申请的研发,或其研究内容及研究方向与涉案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等具有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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