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胜任工作”辞退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如认为劳动者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试用期录用条件的制定首先应合理合法,用人单位同时应提供证据证明已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且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用人单位如认为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则应说明该岗位的胜任条件以及不能胜任的理由,不可随便调岗降薪。即使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也应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确定仍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其他有关试用期法律问题:
1、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如果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约定过试用期,当劳动者岗位变换、续订劳动合同或再次进入该用人单位工作时,该用人单位都不能再与这位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工资标准有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