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什么情形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即拖欠工资呢?
关于未及时支付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依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规定,“无故拖欠”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深圳地区根据以上规定,正常情况下当月的工资应当于下个月的7日前支付,否则就属于“未及时”,如“确有正当理由”,可以延后5日,最晚不迟于12日发放,否则就属于“未及时”,如用人单位存在生产经营困难,需要继续延长工资的支付时间,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即便如此,最晚也不能迟于22日,否则也属于“未及时”。
员工可以与单位协商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注意??:
1、公司有拖欠工资的情况,应该书面通知公司支付工资,保留证据;
2、若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明确提出解除的原因;
3、如果公司此前有延期发放工资的情况,但在员工离职前已经发放,劳动者再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4、如果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告知公司解除事由,后又主张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5、员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和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