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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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后用于公司经营,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者:郭丽丽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6119人看过

案情简介:肖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于2018年5月向王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但未约定借款用途、还款期限及利息;王某依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转款30万元。同日,肖某将借款30万元转至某公司,并由该公司盖章出具借条,借款期限为一年。2020年10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肖某变更为李某。2020年11月,王某要求肖某还款,肖某告知其所借款项已经借给某公司,并向王某出示了借条,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该公司一直没有向其还款,也未起诉该公司主张权利。


2021年1月,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某有限公司向其偿还30万元。在立案时,法院确定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法官以代位权诉讼审查了案件基本事实;第二次开庭审理时,法官询问原告代理人是否坚持以民间借贷审理时,回复坚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起诉。


律师分析:本案是典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此种情况,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出借人可以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王某最佳诉讼方案为以民间借贷起诉,请求肖某和某公司共同偿还其借款本金30万元。


其次,退一步讲,即使王某不想起诉肖某,也可以将肖某对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王某,并通知某公司。此时,王某也可以基于受让债权直接起诉要求某公司还款。


本案中的王某选择的代位权诉讼相较于前两种方案是较为复杂的方式解决问题,且在处理过程中,混淆了代位权诉讼和民间借贷诉讼,以至于案件被驳回起诉。

律师提醒:

解决案件纠纷的方法往往不止一种,但因当事人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很可能不能清晰选择更合理的方法,以至于不能有效的解决纠纷。因此,当产生纠纷时,不妨多听取一些专业人员的意见,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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