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审判实务中,经常遇到订立遗嘱
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
今天我们带大家了解
打印遗嘱相关问题。
一、遗嘱效力认定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遗嘱效力认定的实质要件-从实质上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效力认定的形式要件 :
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1134条到1139条,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二、打印遗嘱的法律规定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1136条
三、打印遗嘱效力认定的重点问题
【一】总体要求:有效打印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二】特别要求:
1、遗嘱见证人的资格问题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1140条
2、见证的时空一致性要求——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
【三】常见问题分析
1、是否需要遗嘱人本人输入和打印的问题
(1)法律并无规定;
(2)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必须由遗嘱人完成。
2、签名和签日期的注意事项
(1)签署身份证、户口簿上的登记姓名(错误:笔名、艺名、仅印章、仅手印);
(2)日期必须注明年、月、日齐全;
(3)每一页签名和注明年、月、日;
(4)没有签名的页面内容无效;
(5)如果没有签名的部分与有签名的部分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内容,认定没有签名的部分无效时,无法确定有签名部分的具体情况时,将导致全部遗嘱无效。
来源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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