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亚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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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可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取代离职证明!

作者:黄亚飞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1次举报
2022-05-10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能否及时获取离职证明,关系到劳动者的再就业权益。实践中,用人单位拒绝、拖延、不按法律要求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时有发生。为此,法官通过解读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重视离职证明的相关问题。

 

 

案情简介

 

张某要求实业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某实业公司主张其曾向张某送达解除通知,该解除通知已包含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日期、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符合法律规定,故无需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某实业公司仅为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能替代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故判令某实业公司为张某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可见,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这是法律为用人单位设定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替代离职证明,也不能以双方存在劳动争议为由不出具离职证明。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 北京海淀法院


 


个人简介:黄亚飞,法律硕士,经济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业务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的诉讼及非诉业务,擅长沟通协调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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