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张三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同案犯毛某、乙的供述足以认定被告人张三系犯意的发起者,其介绍乙、毛某和上线认识,由其和上线联系,并让乙、毛某找卡实施转款行为,从中获取提成,三人属于共同犯罪,均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三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张三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张三的违法所得12000元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王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