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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北京XX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奎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0日 2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女,1995年8月1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律师,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XX2-1座12层2单元1505。

法定代表人:韩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华线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49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49913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二、判决华线XX支付高**仲裁裁决的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9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4448.42元。事实与理由:一、华线XX作为用人单位,长时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用人单位,一审法院判决将责任归于劳动者无需支付是错误的。双方当事人都认可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一审法院也对劳动仲裁确认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予以确认,高**提交的微信截图证据证明向华线XX提交聘用合同,但华线XX具体负责领导未予以理睬,高**作为员工是不敢过多追问的。微信记录证据中显示高**发送劳动合同文本的前后并没有针对发送的文件有任何说明,说明合同是符合规范的。法庭上华线XX辩解文本不正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由华线XX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却以高**未尽到必要的职业勤勉义务将责任归责于华线XX,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既然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没签订劳动合同,就应判令华线XX按劳动合同法支付双倍工资额。高**为了及时得到款项,当庭与华线XX律师和解,放弃了仲裁第二项裁决。法官说等华线XX律师沟通后答复给付时间。无论何种情况,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的义务。高**虽然在公司从事人事工作,但不能自己代表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不支持给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书第四项不合法。特提出上诉,请二审法院支持高**的上诉请求。

华线XX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高**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充分,请求予以维持一审判决。高**认为华线XX作为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用人单位的事实是错误的,高**任职期间华线XX多次要求高**草拟劳动合同相关事宜并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但高**未完成该项工作,高**没有尽到勤勉的义务,离职的时候也没有完成,故不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高**的工作职责就是负责劳动人事工作,因此她有条件签订劳动合同,未签的原因是她自己不签。

华线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华线XX不支付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工资8649.42元;2.判决华线XX不支付高**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9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4448.27元;3.判决华线XX不支付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988.5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高**2019年11月14日入职华线XX,从事人事、行政工作。华线XX主张高**试用期工资6000元,转正后7000元。高**于劳动仲裁期间主张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工资6000元,转正后工资7000元。2020年9月22日,高**向华线XX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包括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均提交了微信记录,显示为相同人员不同时期的沟通,主要内容为招聘、面试等工作沟通,其中高**曾于2019年12月23日发送了标题为劳动合同书的电子文档,于2020年9月10日发送了标题分别为新版劳动合同模板、传媒公司员工劳动合同书模板2020、离职保密承诺书的电子文档,但发送文件的前后均未显示双方就发送的文件有何沟通。高**主张其多次向华线XX发送劳动合同,但华线XX未于理睬;华线XX主张华线XX要求高**整理劳动合同,但高**最初发送的文本不正规,华线XX要求高**重新整理,加之工作繁忙及疫情,直至高**离职前,高**才再次发送了文本,而整理劳动合同模板是高**的工作,整理完毕后才能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高**曾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01262号裁决书,裁决:确认华线XX与高**2019年11月14日至2020年9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华线XX支付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工资8649.42元、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9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4448.27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988.56元,驳回高**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庭审中,高**表示放弃仲裁裁决的工资一项。另经询,华线XX认为缴纳社会保险事宜亦属于高**的工作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华线XX与高**均未就仲裁裁决确认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高**工作期间负责人事、行政等工作。高**虽主张曾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本案证据中显示高**发送劳动合同文本的前后并未有针对发送的文件有任何说明,一审法院难以依据现有证据认定高**尽到了必要的职业勤勉义务,基于职业道德风险的考量,一审法院认定此种情况下不宜由华线XX向高**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对华线XX的此项诉求予以支持。高**于本案庭审中表示放弃仲裁裁决的工资一项,故一审法院支持华线XX相应的诉讼请求。华线XX未就高**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提供证据,故一审法院认定高**以华线XX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华线XX应按照仲裁裁决支付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北京XX公司与高**2019年11月14日至2020年9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988.56元;三、北京XX公司无需支付高**仲裁裁决的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2日工资8649.42元;四、北京XX公司无需支付高**仲裁裁决的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9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4448.27元;五、驳回北京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期间,高**向本院提交劳动合同的录屏,证明高**给公司发过草拟的劳动合同模板,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公司。华线XX发表质证意见称:文档和文件聊天的名称不一致,真实性不认可,模板也是漏洞百出,不能作为正式使用的模板。本院认为,经核实该份证据缺乏原始载体,无法看出系高**发送给华线XX的原始文件,故真实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无法确认,对于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华线XX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高**上诉提出微信记录证据中显示高**发送劳动合同文本的前后并没有针对发送的文件有任何说明,说明合同是符合规范的,华线XX辩解文本不正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由华线XX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既然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没签订劳动合同,就应判令华线XX按劳动合同法支付双倍工资额。高**为了和解,放弃了仲裁第二项裁决。一审法院不支持给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相关劳动争议的解释意见,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本案中,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及相关证据均显示,高**在华线XX工作期间负责人事管理、行政等工作,应当视为签订劳动合同系高**的工作职责范围。高**虽主张其曾要求华线XX签订劳动合同,但华线XX不予理睬,但其并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其已经提交的证据中虽显示高**向公司负责人发送过劳动合同文本,但华线XX主张该劳动合同文本系公司拟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模板,系高**完成本职工作,高**虽主张发送的系其本人的劳动合同,目的是督促公司签署该协议,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成立,再结合其发送文件前后的聊天内容及并未有针对该文件提出任何催促华线XX签署协议的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此种情况下不宜由华线XX向高**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另对于高**在本案庭审中表示放弃仲裁裁决的部分工资差额一节,因系高**在庭审阶段自愿放弃的该项主张,并非在调解阶段作出的调解意思表示,故一审法院支持华线XX相应的诉讼请求,亦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高**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个人简介:王奎,河南项城人,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法律硕士,经济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业务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