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受理了其无管辖权的案件,向该法院提出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审理的诉讼行为。
2、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管辖权异议在什么时候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第一,主管异议,即异议人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请求驳回原告起诉的诉讼行为。
例如,当事人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申请仲裁排除法院诉讼的书面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的,则属于主管异议,不得作为管辖权异议处理。经审查案件确实不属于法院主管的,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受理异议,即异议人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请求驳回原告起诉的诉讼行为。
例如,当事人以原告主体不适格、构成重复起诉、特定案件处于禁诉期间等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的,则属于受理异议,不得作为管辖权异议处理。经审查原告的起诉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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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