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成志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3日 17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共计借款220000元,两笔借款均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年利率36%。此后原被告于2020年11月9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持有的借款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被告自认借款事实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依X向被告出借借款,被告取得借款后,未依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尚欠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借款协议》系原、被告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该协议明确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相关款项,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未依X支付借款本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法院确认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依X向被告出借借款,被告取得借款后,未依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林XX偿还尚欠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