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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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荣、杨某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成志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09日 4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以陈某、林某拖欠借款100万元未能偿还为由于2021年3月3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一份《借据》及银行储蓄取款凭条、湛江市商业银行历史账务查询作为依据。《借据》载明:“今借到杨某人民币壹佰万元正,借款人:陈某(签名),2001.10.4。”银行储蓄取款凭条、湛江市商业银行历史账务查询显示:账号尾号5518,户名杨某于2001年10月4日取款100万元。

法院询问陈某,其称不记得是否有写借据,但表示不需要对《借据》进行鉴定。后陈某又确认曾出具一份借据给杨某,应该是本案这份借据,但其否认收到借款。

2、原告已提交银行取款凭证及《借据》证明被告实际借到借款。被告仅以时间久远为由,主张记不清楚,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款项的性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其起诉未超过法定时效。综上,原、被告一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诚信守信地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

张成志律师,司法部门认证律师,具有常年从事法律工作经验,曾参与湛江市人民政府主办的海洋装备展览会海博会等非诉项目的处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湛江
  • 执业单位: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820********0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离婚、法律顾问